李元明对国家信访政策提出建议:
1、任何人不得截访,国家人员截访赔偿精神损失每次10000元,公民妨害上方信访赔偿同样,并均附加处罚妨害、截访人员15天治安拘留。除拘留国家机关违法截访妨害上访信访自由人员外,还得拘留违法单位一把手。保障上访信访自由,是保障人权的关键,不公平了上访还不行吗?不得上访,做贼心虚,岂有此理!
2、上访人员来到各级单位,无条件地允许拍录像录音,但不能无条件地带走,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部分必须密存在被上访单位,但是被上访单位必须出具扣押收据。如果会坏或失盗等等不能重新打开利用时,被上访单位赔偿实际损失,追究有关人员行政、经济、刑事法律责任。上访人员和举报人员,无条件地享有带领见证人参加接访人员接待活动,监督处理全过程,以防违法办事。
3、上访人员递交材料,被上访单位必须出具收据,收据应说明材料主要内容和数量等等锁定材料数量、性质,书面证据和材料应当复印一式二份,被上访单位对返回上方信访人的一套每页上该有单位印章和承办人签名印章,明确责任。递交信访上访书面材料应当有被上访信访单位复印复制(以防造假),但是超过5页每页收复印费*。
4、只要信访人员、举报人员等等在信访上访举报期间,如有破坏财产、强抢、偷盗、人身伤害等等案件,不能破案,应当由当地政府赔偿经济损失。不论人身伤害还是经济侵犯,只要发生说明本地政府治安环境不良或视为打击报复行为。发生**次、经济损失超过**、人身伤害超过什么状况,撤职查办本地公安局长、主管局长、派出所长、队长等等追则。
5、信访上访,必须逐级,每级规定办案时限。可以越级上访信访,但是没有案情重大、在下级不适当等等理由,不应当受理,但是上访信访人不服有权索要不受理书面凭证(被上访信访单位负责任地应当在不受理的书面材料上加盖不受理公章和承办人签字签章,以便追查责任。)
6、上访人员遇有上访事项胜诉等等结果之一,责任或过错单位全额赔偿上访人员经济损失。火车、公交车车费按票价实赔,各工种行业按国家规定的误工费赔偿误工经济损失。对没有胜诉结果的,或终结败诉的的上访信访人员不赔偿任何费用。
以后详见我的网站《公平正义网》”为国献策“报道。网址:公平正义.cc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建议建言,人人有权。国家大事,人人关心。
国家应当保障:公平正义的阳光大道,四通八达,畅通无阻。
公民应当做到:依法上访,文明上访,合理诉求,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