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随笔撰稿························待续整理)
当事人,特别是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呼天不应,忽地不灵,到处求人,请律师,拜求高人,求人的时候百依百顺,承诺唯命是听,一旦恩人、高人、律师、亲友出钱帮助,或出面支持、或出力协助等等,一有结果,如同刺猬和松树合伙摘枣,有了名利只管自己独吞,把律师忘了可以,把和律师的代理协议也忘了。据说好多民工讨薪,不懂法律找律师,不愿意支付律师咨询费,主动要求和律师达成风险代理协议,讨薪成功后农民工们各自支取了民工工资逃之夭夭。请问我们中国人就是这样缺德啊?其中一个农民工回答:“律师不准风险代理农民工讨薪诉讼”。法律的基础是“道德”。“道德”的基础是“意志自由”。
建议规定:
1、法院裁判第一顺序准则是“意志自由”,不得采用有悖于“意志自由”的道德规范。
2、法院裁判第二顺序准则是“道德”,不得采用有悖于“道德”的法律规范。
3、法院裁判第三顺序准则是“法律”,不得采用有悖于“法律”的个人臆断。
所以进一步建议:
敞开公平正义的大门,只要是为了公平正义,一切协议、合同只要不是误会、欺骗、强迫等等违背法律规定签订的,尽量都有效。建议修改农工讨薪不得和律师达成风险代理的规定。
把公平正义的大门敞开,渠道拓宽————而建议规定:为实现公平正义目的,当事人和“任何人”达成的代理合同、或协议,同样受法律保护。
发现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故意坑害律师,诈骗办事人等善意帮助人的或故意不履行代理协议等合约的,也应当追究刑责或处以行政拘留。财产案件并处罚金和向律师、善意帮助人加倍履行赔偿、支付义务。